(2017)川1528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古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古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635号原告:于某某,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古某,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古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开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