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储亮亮与肖海花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亮亮,肖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56号申请执行人:储亮亮,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海花,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储亮亮与肖海花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储亮亮要求被执行人肖海花支付双方婚生小孩的抚养费4200元(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教育费的一半(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