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9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947号之四原告: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97号五田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高步云,董事长。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254号。法定代表人:齐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3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原告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龙芝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刘扬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