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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许轶群、董菊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许轶群,董菊梅,黄新安,卓腊珍,刘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号。负责人聂全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轶群,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董菊梅,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黄新安,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卓腊珍,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刘宗坤,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执行人许轶群、董菊梅、黄新安、卓腊珍、刘宗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许轶群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30000元及利息2065.14元和约定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董菊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50000元及利息2070.46元和约定逾期利息。三、被执行人卓腊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50000元及利息2076.3元和约定逾期利息。四、被执行人许轶群、董菊梅、黄新安、卓腊珍、刘宗坤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属于民事自治,且不损害社会��共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符合执行结案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许轶群、董菊梅、黄新安、卓腊珍、刘宗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鄂0982执72号案件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辜忠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