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宜春天卓化工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明鑫矿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天卓化工有限公司,株洲市明鑫矿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98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天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双桥镇。法定代表人黄水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市明鑫矿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峰阁一村29栋501号。法定代表人李定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天卓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明鑫矿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