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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绍善与被申请人刘洪国、王秀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绍善,刘洪国,王秀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14-1号申请人:贾绍善,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0535****。被申请人:刘洪国,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秀桂,女,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贾绍善与被申请人刘洪国、王秀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绍善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洪国、王秀桂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贾绍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洪国、王秀桂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贾绍善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