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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银春与高国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某,高国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235号原告:张银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高国某,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畲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张银某与被告高国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银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银某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银某负担。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立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