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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某农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某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系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某农场。法定代表人关某某,男,系该农场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某农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21执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文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