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京翰克斯石化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泰化工有限公司、罗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翰克斯石化有限公司,湖南天泰化工有限公司,罗险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15号原告:南京翰克斯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幕府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郭春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天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10号旺帝宾馆506、508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险波,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翰克斯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泰化工有限公司、罗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翰克斯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关代理审判员 刘 婧代理审判员 李妮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