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与陈建新、陈洪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洪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391号原告: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长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陈丽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新,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洪敏,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新、陈洪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原告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