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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许兰英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许兰英,胡菊芳,胡亚敏,胡亚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振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磊,山东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兰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菊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亚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亚捷。再审申请人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兰英、胡菊芳、胡亚敏、胡亚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