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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建雄与段雄伟、王霞、邱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雄,段雄伟,王霞,邱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建雄,男,汉族,1986年8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雄伟,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1987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邱小峰,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76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白建雄与段雄伟、王霞、邱小峰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段雄伟、王霞、邱小峰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白建雄借款96.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050元。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助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