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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超与贾春库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贾春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溧阳城镇。被执行人贾春库,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区。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贾春库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黑07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马超与被执行人贾春库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