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超与贾春库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贾春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溧阳城镇。被执行人贾春库,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区。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贾春库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黑07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马超与被执行人贾春库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