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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耀文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文,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247号原告:张耀文,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高峰,男,35岁住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原告张耀文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张耀文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82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高峰是多年的朋友,被告因生产经营融资的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陆陆续续向被告出借款项,双方于2013年11月13日经过合计,确认被告共借款项824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及时还款,后被告未还款,并一直拖延,经过多次催要仍一直推诿,后拒绝与原告联系并公然拒绝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高峰具体身份信息,本院无法明确被告,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耀文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占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