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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蓝天建业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蓝天建业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马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钲浩,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翀,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新疆蓝天建业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汇西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多素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蓝天建业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07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华越审 判 员  刘 俊人民陪审员  秦白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锐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