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北森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森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王小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206号原告:河北森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刘营乡龙泉村北。法定代表人:魏小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冬,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河北森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森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森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河北森虎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晓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印)书记员 张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