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恢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州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洛表镇红星四社。法定代表人:周其端,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蒋慰群,执行董事。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初字第51号执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州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州投资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川15执75号之一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许光兰、周道红、周道义、王皎作为本案的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川15执异148号裁定驳回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许光兰、周道红、周道义、王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