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夏淑君、刘营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夏淑君,刘营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396号原告:张红霞,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淑君,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刘营营,女,1993年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张红霞诉被告夏淑君、刘营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红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审判员  张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靖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