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朱诗平,朱诗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2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6949-8,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5号。代表人:缪仁瑞,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咨勇,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雯,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该银行职员。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5099K,住所地苍南县龙港示范工业园3号地块第六幢。法定代表人:王善强。被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2795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新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恩昌。被告:朱诗力,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朱诗平,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朱诗传,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朱诗平、朱诗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万元及期内利息(截止2017年2月20日为20959.97元;另自2017年2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2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875%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截止2017年2月20日为199.09元;另以每月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按年利率4.9875%计算;自2020年10月12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48125%计算);2.判令原告有权就登记在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00073066)、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3区(房屋所有权证号:00073112)、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3号地块(房屋所有权证号:00303807、00303810)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5280万元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朱诗平、朱诗传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异议,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2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875%计算)、复利(以每月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未付息当月的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9875%计算);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诗力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7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4日,被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31005201400113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自愿为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承担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8月4日,被告朱诗平、朱诗传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310052014001132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诗平、朱诗传自愿为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承担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月29日,被告朱诗力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310062016002206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诗力自愿为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6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承担最高额为7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被告朱诗力自愿为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已形成的主合同号为33010120140037561、33010120140040327、33010120140040811、33010120140041806、33010120140042285、33010120150004162、33010120150010672、33010120150010710、33010120150013514、33010120150014307、33010120150014812、33010120150020195、33010120150026853、33010120150026878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1月11日,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30101201400375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8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付息日,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未按期归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同日,原告向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本金57万元,后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重新约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到2020年10月11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年利率为4.9875%,原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之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20日止,现尚欠借款本金123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复利。2015年6月14日,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310062015002206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示范工业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00073066)、苍南县示范工业园区3区(房屋所有权证号:00073112)、苍南县示范工业园区3号地块(房屋所有权证号:00303807、00303810)的房屋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形成的各类债务在最高限额5280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为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已形成的主合同号为33010120140040327、33010120140040811、33010120140041806、33010120140042285、33010120140042755、33010120150010710、33010120150013514、33010120150014307、33010120150014812项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案借款未在该抵押担保范围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12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2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875%计算)、复利(以每月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未付息当月的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9875%计算);二、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对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331005201400113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000万元为限;三、朱诗平、朱诗传对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3310052014001132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000万元为限;四、朱诗力对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3310062016002206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300万元为限;五、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朱诗平、朱诗传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0元,减半收取8030元,由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朱诗平、朱诗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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