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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齐正亮与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正亮,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23号原告:齐正亮,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云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媛,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系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正亮诉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齐正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正亮自愿撤回对被告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