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齐正亮与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正亮,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223号原告:齐正亮,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云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媛,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系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正亮诉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齐正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正亮自愿撤回对被告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