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生辉与何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辉,何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367号原告:王生辉,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碾咀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明,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春荣镇高寺村*组,农民(系原告之父)。身份证号码:×××。被告:何春生,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米桥镇孟家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生辉诉被告何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王生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生辉承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