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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生辉与何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辉,何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367号原告:王生辉,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碾咀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明,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春荣镇高寺村*组,农民(系原告之父)。身份证号码:×××。被告:何春生,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米桥镇孟家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生辉诉被告何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王生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生辉承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