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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彭博与梁生劳务合同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博,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93-1号申请执行人彭博,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生,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博与被执行人梁生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194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54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生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翠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