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与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沈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864号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泽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兵,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