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张纯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玲,张纯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973号原告:张玉玲,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纯磊,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审理原告张玉玲与被告张纯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玲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