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万举申请执行大同市新荣区瑞祥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万举,大同市新荣区瑞祥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8号申请执行人乔万举,男,汉族,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堡子湾村人,大同市新荣区瑞祥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大同市新荣区瑞祥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花园屯乡谢士庄村。申请执行人乔万举申请执行大同市新荣区瑞祥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资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022元,并承担了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