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与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佳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6民初2574号原告: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罗仲恩,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薛培军,公司总经理。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黄克培,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飞,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永宁县望远镇怡景园74号,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永宁县望远镇怡景园74号所属管辖法院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虽然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金凤区聚和公寓3号商住楼15号营业房,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永宁县望远镇,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银川市金凤区,故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移送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鲍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