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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全林与被申请人吴红梅、廖建、汪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林,吴红梅,廖建,汪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571号申请人:杨全林,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红梅,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廖建,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汪乐,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担保人:杨杨,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申请人杨全林与被申请人吴红梅、廖建、汪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全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1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吴红梅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权,建筑面积153.81平方米)的房屋。担保人杨杨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成都市大丰街道(权,建筑面积32.31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全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红梅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权,建筑面积153.81平方米)的房屋,限额1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继续提供财产担保。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