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江博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博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江博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陈正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基伟,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川062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基伟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基伟对位于中江县南华镇凯西路(西江南路)508号的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林基伟享有使用权的位于中江县的国有土地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