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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7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玉华与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华南海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华,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华南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7850号原告:陈玉华,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莫穗玲、温美莹,分别系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华南农业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阳,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欣亮、肖挺俊,均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华南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群英。原告陈玉华诉被告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华南海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 雯人民陪审员  马穗华人民陪审员  廖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立萍何靖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