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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爱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霞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39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爱霞,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爱霞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豫018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爱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王爱霞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爱霞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爱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爱霞撤回上诉;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和平审判员  钱基伟审判员  邵晓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