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秦某1与秦某2、秦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1,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35号原告:秦某1。被告:秦某2。被告:秦某3。被告:秦某4。被告:秦某5。原告秦某1与被告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秦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秦某1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