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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秦某1与秦某2、秦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1,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35号原告:秦某1。被告:秦某2。被告:秦某3。被告:秦某4。被告:秦某5。原告秦某1与被告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秦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秦某1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