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文全与王风、贾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全,王风,贾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200号原告:孙文全,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明,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风,男,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贾风云,女,1961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孙文全诉被告王风、贾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文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明,被告贾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孙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要求王风、贾风云偿还借款268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2015年2月16日王风、贾风云向孙文全借款30000元,约定2015年年末偿还。逾期后,王风、贾风云偿还部分借款,余款孙文全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王风、贾风云偿还借款26800元。孙文全向本院提供了一枚借据,金额为30000元。贾风云辩称:借据是真实的,钱是以前借的,经过多次偿还,经双方结算后出具的。出借据后又偿还了3200元。现同意偿还借款,但暂时没有能力全部偿还,只能每月偿还1000元。王风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文全的父母与贾风云间存在借款关系,现孙文全的父母均去世。王风与贾风云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6日王风、贾风云与孙文全经过兑账,王风、贾风云为孙文全出具了一枚借据。后来贾风云陆续偿还3200元。现孙文全变更请求为26800元。本院认为:王风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贾风云对借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王风、贾风云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孙文全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风、贾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孙文全借款2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王风、贾风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昀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