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生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生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陈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668号原告:资兴市生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宏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铭,男。原告资兴市生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原告资兴市生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生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生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资兴市生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