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记模与张衍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记模,张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张记模,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张衍成,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张记模与张衍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衍成向申请执行人姜刚要支付借款174602.18元、利息13968.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29元。但被执行人张衍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衍成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衍成工资收入191299.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