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治安与李万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安,李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吴治安,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李万学,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现服刑。本院在执行吴治安与李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李万学无财产,本人又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