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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治安与李万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治安,李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吴治安,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李万学,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现服刑。本院在执行吴治安与李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李万学无财产,本人又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