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邱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1,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631号原告:邱某1。被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祥庆。原告邱某1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祥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邱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邱某3由原告抚养,待邱某2成年后由被告依法对邱某3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邱某2,××××年××月××日生育女孩邱某3。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打。XXXX年X月X日双方因一次吵打后被告舍弃家庭和孩子离家出走,自此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书面辩称,一、对原告所称的婚姻构成情况及生育情况属实;二、原告所称的离婚理由不属实。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相恋,相互了解,相互接触并结婚,婚后被告与原告操持家务在被告处莒县生活了一段时间,并购买了时代轻卡货车从事运输并有一定的收入,原、被告购买货车时借被告母亲2万元,买电缆线时借被告的妹妹姚国静1万元。被告与原告回到原告处共同生活后,原告整日嫌弃被告不挣钱,没有收入,为此多次发生争执,无奈被告外出打工挣钱,原告又对被告说三道四,致原、被告双方感情日渐淡薄,被告无法与原告共同生活,无奈被告于2015年回到娘家日照市莒县闫庄镇姚家玲子村居住并打工维持日常生活;三、被告与原告生育两个女孩,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愿意抚养两个女孩,原告承担抚养费。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可,但是由于原告不仅谩骂被告,还处处怀疑被告,并且嫌弃被告不挣钱,被告认为无法与原告共同生后,故同意离婚,抚养两个女孩,原告支付抚养费,并由原告偿还债务3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邱某2,××××年××月××日生育女孩邱某3,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称,XXXX年之前双方感情还可以,XXXX年之后开始变得不好了,因为被告经常跟原告的母亲吵架,并在XXXX年X月份将原告的母亲打伤,XXXX年XX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后就再未回家。被告对原告陈述不认可,被告是因为原告的母亲骂被告并说被告在外面有人,才推了原告的母亲,且被告走后也回来看过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两个女孩,应当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并没有本质性的矛盾,双方应当本着对家庭、对子女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谨慎对待婚姻关系,以免草率离婚而给双方或是女儿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尽量采取对方能够接受的态度多加沟通并互相包容,共同妥善解决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维持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某1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邱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臧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于莉雅书 记 员 单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