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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吉艇与杨吉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艇,杨吉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杨吉艇,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吉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吉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7.5万元,现本案双发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吉艇与被执行人杨吉进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梁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