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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真祥与辽宁盈创佳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真祥,辽宁盈创佳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120号原告梁真祥,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庄河市桂去花乡。委托代理人刘旸、徐浩,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盈创佳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7-3号2013室。法定代表人梁艺,系总经理。原告梁真祥与被告辽宁盈创佳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真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梁真祥负担。审判员  于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