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龙王庙供销合作社种子商店与被告富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龙王庙供销合作社种子商店,富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202号原告东港市龙王庙供销合作社种子商店。住所地东港市龙王庙镇。法定代表人李树田,经理。被告富廷生,现住址东港市黄土坎镇。原告东港市龙王庙供销合作社种子商店与被告富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龙王庙供销合作社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傅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原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