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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7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新华与曾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华,曾玉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民初194号原告郭新华被告曾玉章原告郭新华诉被告曾玉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郭新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郭新华负担。审判员  郭世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梦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