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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琼与被执行人陈仁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琼,陈仁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琼,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陈仁楷,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小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