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建平、王春玲与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王春玲,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1244号原告:刘建平,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乌苏市电信公司员工,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53XX****XX。原告:王春玲(刘建平之妻),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乌苏市邮政局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80XX****XX。被告: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新区水利综合办公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晓,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0992-726****。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平,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卫军,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电话:189XX****XX。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平、王春玲诉被告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刘建平、王春玲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王春玲撤回对被告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刘建平、王春玲承担(原告已预交220元)。审判员 沈亚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明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