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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夯柱与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月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夯柱,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月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103号原告:张夯柱。被告: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月中。原告张夯柱与被告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月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夯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夯柱撤回对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月中的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夯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夯柱负担。审判员张守涛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强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