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秀岐与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顾家刘景福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秀岐,凤城市爱阳镇顾家刘景福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2号申请执行人:谷秀岐,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顾家刘景福煤矿住所地:凤城市投资人:刘景福,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谷秀岐与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顾家刘景福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辽068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凤城市爱阳镇顾家刘景福煤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谷秀岐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金平代理审判员 徐 爽代理审判员 马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金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