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晁某某诉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4号申请人晁某某,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晁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晁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陕0425执24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