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太诉黄丹、赫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太,黄丹,赫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太,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黄丹,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草河区。被执行人:赫英丽,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凤凰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国太与被执行人黄丹、赫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丹、赫英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丹、赫英丽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王国太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