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李金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李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周河清,行长。被执行人李金菊,女,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李金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发生法律���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陕0103执9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菊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东路北段1688号浐河东岸住宅项目2R-2地块第28幢1单元24层12405号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Y14114080预售证号:2014240),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金菊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东路北段1688号浐河东岸住宅项目2R-2地块第28幢1单元24层12405号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Y14114080预售证号:201424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 怀 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