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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文博、王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文博,王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402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锋,董事长。被告:吴文博。被告:王丽萍。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博、王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博、王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博、王丽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