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光勇与曾惠玉,水磨沟区八道湾村三合好美家移门加工部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光勇,曾惠玉,水磨沟区八道湾村三合好美家移门加工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监5号原审原告:李光勇,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宫前村太平路**号。原审被告:曾惠玉,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欧伊林门业业主,住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258号华源国秀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审被告:水磨沟区八道湾村三合好美家移门加工部,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村1—65号。原审原告李光勇因与原审被告曾惠玉、水磨沟区八道湾村三合好美家移门加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新010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段俏丽审 判 员 穆 丹代理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