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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贵州三联企业(集团)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贵州三联企业(集团)公司,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商业储运(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6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31号铁道大厦7、8、9楼。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系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彤,系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三联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111号12-15层。法定代表人:史光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英,系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明,系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友谊路25号。法定代表人:白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树,系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波霄,系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陈宗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昊,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一审第三人:贵州商业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倒岩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路中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泽宏,系该企业法律顾问。一审第三人:贵阳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叶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社菊,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铁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三联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一审第三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商业储运(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工业品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第一,三联公司工商登记记载企业性质为“联营”,一审判决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股东资格诉讼纠纷处理不当。第二,三联公司成立后企业出资人发生多次变化。贵铁物流公司于1991年10月21日通过中国工商(农业)银行向三联公司转款,三联公司于1991年10月21日向贵铁物流公司出具收据。一审判决查明1995年至1999年,2001年至2004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出资情况记载为“云岩筑隆房产开发公司1.2万,晴隆建锑分厂1万,第二城市信用社2.5万,金城投资公司1.2万,习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3.4万,宏达城市信用社6.3万,新宝石有限公司5.2万,上海三联公司20万,广州三联公司20万。共计114.5万”,上述登记中贵铁物流公司均未登记为三联公司出资人。其后,三联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登记事项中出资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一栏记载:“(1)第二城市信用社2万元;(2)省石油公司20万元;(3)贵烟销售公司40万元;(4)金城投资公司1万元;(5)宏达信用社2万元;(6)第一城市信用社5万元;(7)工贸中心10万元;(8)商业储运中新10万元;(9)贵铁综合处10万元;(10)三联企业集团公司150330.85元。合计1150330.85元。”首先,贵铁物流公司在三联公司出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如何变化?该事实不清。其次,三联公司出资人状况仅查明至2008年,2009年以后是否发生变化?再次,根据2008年出资人情况的记载共有10名出资人,是否所有出资人均参加本案诉讼?三联公司能否持有本公司的出资?第三,三联公司诉请确认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应在查明三联公司出资人出资总额与中烟公司出资额度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贵州三联企业(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淑婷审 判 员  雷 苑代理审判员  谭董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光倩 关注公众号“”